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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09    浏览次数:

    名称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利用处 索引号 2189234/2022-0371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2 主题词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为落实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解决近年来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甚至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等问题,严格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界定了适用范围,明晰了临时用地的概念和监管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与期限,共四条。一是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在自然资源部《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二是明确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审核主体。强调“临时用地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三是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强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共九条。主要是在自然资源部《通知》的基础上,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申请和使用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明确了审批权限。规定“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由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申请要求。规定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先由县(市)出具初审意见。对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需履行的相关义务等进行了重点明确;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强调“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四章临时用地恢复,共四条。主要明确了临时用地期满后复垦的相关要求。一是明晰了临时用地复垦地类。规定“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二是明晰了临时用地复垦时限。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共七条。主要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是明晰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监管责任。规定“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二是明晰了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处罚执行、《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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