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树明、刘国珍、赵鲁燕、蔡作陆、郭永晨、田庆辉、徐全洪、张志谭、霍磊、聂长增、冯洪恩、裴甲韶、魏飒、高静、吕建、李云山、郭树斌、曹文会、李海刚、冯晓磊、田保群。
为适应土地整治事业的发展,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行为,统一建设要求,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结合现行技术规范或标准,根据河北实际,制定本标准。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1 范 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执行,对未涉及的工程建设内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地整治 Land rearrangement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对未合理利用土地的整理,因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修复,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等活动。
3.2 土地整治项目 Land rearrangement project
在一定时间、区域和投资范围内,具有明确土地整治目标和内容的一次性建设活动。
3.3 土地整治工程类型 Type of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根据土地整治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功能所划分的类别,主要指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内容详见附录A表A.1。
3.4 耕作层 Plough layer
受耕作影响较深的表土,经耕种熟化而成。
3.5 耕作田块 Cultivation field piece
耕作田块一般是由末级田间工程设施,如渠道、道路等所围成的地块,是进行农业生产和农田建设的基本单位。
3.6 坡改梯 slope to terrace
通过对坡耕地实施修筑土(石)硬、增厚土层、平整土地、整治坡面水系等工程措施,变坡地为梯地,达到土壤保水、保肥、保土、高产稳产的目的。
4 基本原则
4.1 综合整治原则。“田、水、路、林、村”的整治和建设是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各项目工程建设不仅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而且应体现工程建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
4.2 因地制宜原则。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内容、规模。
4.3 数量、质量并重原则。应坚持数量、质量相统一,促进耕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耕地质量。
4.4 维护权益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4.5 效益统一性原则。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有利于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4.6 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确保工程实用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 土地平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土地平整工程应围绕农田的合并、平整,生产建设活动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适度开发进行。
5.1.2 土地平整应在满足灌排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调配土方,尽量避免土方量的运出和运入。
5.1.3 原有耕地平整后耕地质量等别不低于整治前,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不低于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并通过精耕细作、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应按照GB/T 28407规定执行。
5.2 耕作田块平整工程
5.2.1 耕作田块应根据项目区地形条件、耕作方式、作物种类等综合确定,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以及农业生产管理。
5.2.2 耕作田块长边方向一般宜南北向布置。在水蚀较强的山地丘陵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较强的坝上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5.2.3 耕作田块形状应尽量保持其规则性,尽量接近长方形或正方形,其次为梯形或其他规则四边形,避免三角形、多边形等不规则田块。
5.2.4 平原区耕作田块规模宜为1hm2~24hm2。丘陵区可适当减小;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规模比较小、片数比较多或各片面积比较小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田块大小。
5.2.5 应综合考虑地形、灌溉排水、平整工程量等因素,因地制宜设定耕作田块的田面设计高程。地势较低的低洼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m以上。
5.2.6 土地平整后,旱作灌区耕作田块的内部高差宜为30cm~50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不超过±5cm,水田格田内部高差应不超过±3cm,采用喷、微灌时,田面高差不宜大于15cm。丘陵区耕作田块的内部高差可适当提高。
5.3 梯田修筑工程
5.3.1 梯田修筑应根据地面坡度、土壤质地、土层厚度的差异,因地制宜修筑梯田。梯田布置尽量相对集中。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改造成水平梯田。
5.3.2 梯田田面长度、田面宽度应考虑地形、地面坡度、土壤性质、耕种方式、利用方向等因素综合确定。梯田田面长度宜为100m~200m,以便于耕作,地形复杂地区可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坡度在5°~15°土层较厚的土石山区、黄土丘陵区,梯田田面宽度宜为10m~30m;地面坡度在15°~25°或地面坡度在5°~15°土层较薄的土石山区,梯田田面宽度宜为5m~10m。
5.3.3 土质田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质田坎高度不宜超过3m,做到坎面整齐、稳定,不坍塌。田坎修筑材料取材时尽量做到就地取材,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埂坎一般采用土质;土质粘性差、土坎不稳定的地区,埂坎应采用石质、植物或土石混合。土壤强渗透地区的石坎梯田,可设土工膜防渗。梯田埂坎修筑应按照GB/T 16453.1和DB/13T 2019规定执行。
5.3.4 梯田区以上坡面和梯田区内小型排水工程布设按GB/T 16453.4规定执行,以保证梯田区安全。
5.4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4.1 土地平整后农田土体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土层厚度应达到25cm以上,水田耕作层厚度宜为20cm。土体中无明显粘盘层、砂砾层等障碍因素。
5.4.2 土地平整时,应尽量避免打乱耕作层土壤,确需打乱应先将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耕作层以下土壤平整完成后,再将剥离的土壤均匀摊铺回填。
5.4.3 利用工业废渣、建筑渣土等废弃物作为充填物时,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
5.4.4 过沙(黏)土壤应通过掺黏(沙)等措施进行土壤改良,掺沙、掺黏一般应就地取材,改良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盐碱土壤治理通过工程排盐和生物化学措施,使耕作层土壤满足农业种植要求;土壤培肥时,低肥力土壤施用有机肥应不少于3000kg/hm2。
6 灌溉与排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土地整治项目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灌溉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
6.1.2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参照附录B表B.1及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6.1.3 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0,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70,喷、微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5,滴灌区应不低于0.90,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井、渠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6.1.4 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5年~10年一遇。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6.1.5 盐碱地改良区域或土壤盐渍化区域排涝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和调查资料时,可选用附录B表B.2所列数值。
6.1.6 灌溉与排水工程或其防护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能保护人畜安全,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2 水源工程
6.2.1 土地整治项目水源工程一般指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等。工程选址应考虑地形、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经济、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农用井建设应严格限制地下水超采区增打机井;地下水禁采区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打机井;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更新井外,严禁在地下水限采区新打机井;深层地下水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6.2.3 农用井井型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蓄水量确定。地下水补给丰富、含水层埋藏浅、透水性强、对井管腐蚀大等区域,可选用大口井;地下水丰富、埋深大的区域宜选用管井。
6.2.4 机井设计、施工等需符合GB/T 50625的有关规定。新建机井可建井房,亦可建成智能保护柜或简易闸室等,井房位置应与机井位置相协调,便于机井管理和维护。井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m2,结构宜为砖混结构。
6.2.5 水泵应根据地下水位埋深和出水量选定。当机井动水位埋深在允许吸程范围内时,宜选用离心泵;机井动水位埋深大于8m时,应选用潜水电泵或长轴深井泵。水泵上水管宜采用铁管,水泵出水管与防渗管道固定连接,并设置进、排气阀,深井应加装逆止阀。
6.2.6 农用井管材应根据水的用途、地下水水质、井深、管材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可采用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无缝钢管、螺旋钢管、直缝钢管等。沉淀管长度一般宜为2m~10m。
6.2.7 蓄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地基具有较好承载力及防渗能力处,其位置应满足灌溉系统的水压要求。
6.2.8 蓄水池容积应满足灌溉水量要求,一般宜为50m3~500m3。池壁可采用浆砌砖、浆砌石或混凝土浇筑结构,砂浆抹面,并作防水处理。蓄水池可设计为圆柱形或方形,池底部应预留30cm~50cm深的死容积,顶部预留50cm~100cm的超高值。
6.2.9 水窖一般布设在有足够地表径流来源的地方。窖址应有深厚坚实的土层。石质山区的水窖,应修在不透水的基岩上。并根据地形条件,选择比拟灌地块高程高8m~10m的地方建窖。
6.2.10 水窖类型可修建井式水窖或窑式水窖。井式水窖宜修建在来水量不大的地方,单窖容积一般为30m3~50m3;窑式水窖宜修建有土质坚实的崖坎且需水量较大的地方,单窖容积一般为100m3以上。池壁可采用浆砌砖、浆砌石或混凝土浇筑结构,砂浆抹面,并作防水处理;进水口设拦污过滤装置;窖盖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置板、铁板等材料。
6.2.11 蓄水池(水窖)一般应设进水口、出水口、溢洪口等,进水口宜设置拦污栅和沉沙池,沉沙池一般设计为矩形,宽1m~2m,长2m~4m,深1.5m~2m,并作好防渗衬砌。
6.2.12 集蓄水利用作为灌溉用水时,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优先选择自压灌溉方式,没有自压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人工压泵或微型电泵提水。
6.2.13 渠首引水工程应根据河(湖)水位和岸坡地形、地质条件,以及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无坝或有坝(闸)引水方式。引水设计高程适宜,灌溉供水量充足,管理运用灵活方便。
6.3 输水灌溉工程
6.3.1 灌溉渠道系统应符合GB 50288和GB/T 5060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3.2 土渠设计平均流速应控制在渠道不冲不淤流速范围内,一般条件下宜控制在0.6m/s~1.0m/s之间,最小不宜小于0.3m/s。清、浑水两用土渠的平均流速应按冲淤平衡渠道设计。寒冷地区冬、春季灌溉的渠道,设计平均流速不宜小于1.5m/s。
6.3.3 梯形断面水深小于或等于3m的挖方渠道,最小边坡系数可按附录B表B.3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确定;水深大于3m或地下水位较高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采用机械开挖或位于寒冷地区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可较附录B表B.3所列数值或稳定分析计算成果适当加大;采用刚性衬砌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在满足衬砌前土质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
6.3.4 填方渠道的渠堤填方高度小于或等于3m时,其内、外边坡最小边坡系数可按附录B表B.4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3m时,其内、外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5m时,宜在其底部以上每隔5m设宽度不小于1.0m的戗道。
6.3.5 土壤渗漏量大的区域,渠道应进行渠道防渗衬砌处理。防渗渠道一般采用梯形、矩形和U型等形式,渠道防渗衬砌材料可采用土料、水泥土、砌石、膜料、沥青混凝土和混凝土等材料。防渗渠道的地基坚实。渠道的防渗衬砌结构厚度可按附录B表B.5确定,田间小型渠道可适当取小值。梯形和复合形防渗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可依附录B表B.6和表B.7确定。在季节冻土标准冻深大于10cm地区,应考虑采取防冻胀措施。
6.3.6 井灌区低压管道输水工程一般采用单井管道系统,采用多井汇流系统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大田作物低压管道输水出水口宜接地面管道,并与小畦(沟)灌溉相结合。
6.3.7 低压管道布置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管道级数应根据系统灌溉面积(或流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一级、两级或多级固定管道,按灌溉面积合理布置干管、支管、给水栓(或出水口)。一般支管间距宜为50-150m,给水栓(或出水口)宜为50-100m。
6.3.8 低压管道应埋在冻土土层以下,最小埋深不小于60cm。严寒地区,管道埋深达不到规定和限值要求时,冬季来临前应采取排水泄空等防冻措施,以免管道冻裂。
6.3.9 管道管材一般可选用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材料,管材工程压力大于设计工作压力,并不低于0.25Mpa。压力较大的上水管道可采用铁管。选用易腐蚀管材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6.4 喷、微灌工程
6.4.1 喷灌系统工程应符合GB/T50085的规定及以下要求:
a)固定管道式喷灌系统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劳动力缺乏、灌水次数频繁的地区,以及地形起伏较大的灌区。
b)半固定管道式和移动管道式喷灌系统,适用于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单井灌区、地面较为平坦的地区、冻土层较深的地区,以及大田粮食作物种植区。
c)大、中型机组式喷灌系统适合在土地开阔连片、地势平坦的地区,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等。
d)轻、小型机组式喷灌系统应选择在灌水次数较少或用于临时性抗旱灌溉、丘陵地区零散耕地的灌溉以及水源较为分散、无电源或供电保证率较低的地区。
e)喷灌面积应集中连片,不宜小于5hm2。
f)水泵和配套动力应根据喷灌系统的设计流量和扬程、管道输水损失等因素选择。
6.4.2 微灌系统工程应符合GB/T50485的规定及以下要求:
a)输配水管路沿地势较高位置布置,支管垂直于作物种植行,毛管顺作物种植行布置,管道的纵剖面应力求平顺。
b)由集中排列的多条毛管组成的微灌小区,应设阀门控制。同一微灌小区内灌水器的平均流量应与各灌水器的设计流量基本一致,微灌均匀系数不应低于0.8。
c)微灌用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含有泥沙、杂草种子、藻类及其他有可能堵塞管道和灌水器的物质。
6.5 排水工程
6.5.1 排水工程应结合灌溉渠道和田间道路合理布置,可采用灌排分离或灌排合一。农田排水工程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50288的有关规定。
6.5.2 农田排水系统由田间排水集水沟、各级排(输)水沟道、承泄区及附属建筑物组成。按排水方式可分为明沟排水、暗管排水等形式。
6.5.3 明沟排水系统一般应按干沟、支沟、斗沟、农沟顺序进行设置。各级排水沟应沿低洼积水线布置,尽量利用天然河沟,干、支沟应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土地整治项目面积较小时,可适当减少排水沟道级数,一般只设置末级固定排水沟道。
6.5.4 末级固定排水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于排渍和防治土壤盐碱化的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宜通过田间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附录B表B.8确定。
b)为防止流速过大造成排水沟冲刷,流速过小造成淤积,粘性土排水沟允许不冲流速可参照附录B表B.9的数值确定。排水沟的最小流速应不小于0.3m/s。
c)排水沟纵断面应保证沟道上下游水面平顺衔接和排水通畅,末级沟道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0.2m~0.3m,下一级沟道水位宜低于上级沟道水位0.1m~0.2m,下级沟道的沟底应低于上一级沟道的沟底。
d)对兼有防治土壤盐碱化作用的排水沟,应考虑冲洗盐碱排水流量进行断面校核,适当加大排水沟横断面。为保证排水沟开挖作业的要求,末级固定沟道底宽应不小于0.3m。
6.5.5 排水承泄区应有足够的承泄能力或滞涝容积。
6.5.6 暗管排水系统的分级与管道类型、规格等,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地形、土质、管材和敷设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符合TD/T 1043.1的规定。
6.5.7 在涝渍盐碱灾害并存的地区,可采取明沟与暗管组合的方式排水;在旱涝盐碱兼治且利用浅层淡水灌溉的地区,可采取井排与明沟组合的方式排水;在粘质土地区,可采用暗管、田间临时性浅明沟组合的方式排水。
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6.1 灌排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水闸、涵洞、渡槽、倒虹吸、农桥、斗门、农门、跌水等,应配套完整,满足灌溉与排水要求,并按照GB 50288和SL 482的规定执行。
6.6.2水闸修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a)节制闸闸室宜采用开敞式,闸底槛槛顶宜与渠底齐平或稍高于渠底,闸孔过水断面积宜与渠道过水断面积相适应。
b)单孔分水闸的分水角宜取60º~90º,双股分水闸的分水角宜对称相等,多股分水闸的分水角可因地制宜确定;闸室结构可采用开敞式或封闭式;闸底槛槛顶宜与上级渠道底齐平或稍高于上级渠底,多泥沙渠道上应高于上级渠底;闸室进口不应凸入上级渠道。
c)泄水闸的中心线与渠道中心线的夹角宜取60º~90º,闸室结构可采用开敞式或封闭式;附近设节制闸的闸底槛槛顶宜与渠底齐平,多泥沙渠道上闸前一段渠底可适当降低;附近不设节制闸的,闸底槛槛顶宜低于渠底,闸前一段渠底可降低成跌塘。
d)退(排)水闸的中心线宜与渠道(排水沟)中心线重合,闸室结构宜采用开敞式,闸底槛槛顶宜与渠道(排水沟)底齐平或稍低于渠道(排水沟)底,闸孔过水断面积宜与渠道(排水沟)过水断面积相适应。
e)节制闸、分水闸、泄水闸、退(排)水闸的下游均应设消能防冲设施。
6.6.3 涵洞横断面可采用圆形或矩形。交通涵洞的跨径和净空高度应满足农用机械通行的要求。灌溉涵洞在不淤塞的情况下,跨径不宜小于0.5m。
6.6.4 渡槽槽身横断面宜采用矩形或U形。梁式渡槽满槽时槽内水深与水面宽度的比值:矩形断面可取用0.6~0.8;U形断面可取用0.7~0.9;拱形渡槽可适当减小。槽身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应控制在1.0m/s~2.0m/s之间。渡槽跨越农村道路、河道、等级公路和铁路时,槽下净空应符合水利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并满足农机具通行的要求。
6.6.5 倒虹吸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穿越河流、渠沟、道路的具体情况等选用地埋式或桥式。倒虹吸进、出口应设渐变段。倒虹吸的断面宜选用圆形,流量大、水头低时可采用矩形。
6.6.6 农桥结构一般选用梁式桥。桥梁基础的类型,应根据水文、地质、地形、上部结构、荷载、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合理选用,其建设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灌溉渠道上的农桥,其跨径应选用接近渠道过水面断面的平均宽度。农桥应与所连接道路的路基同宽,必要时可在农桥上设置栏杆。农桥桥下净空应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农桥应设置安全限载标志。
6.6.7 斗门、农门有开敞式和涵管式两种,开敞式一般设在较小的支渠上,农门多采用涵管式。斗门、农门高程应根据上级渠道水位变化,以及保证斗渠引水要求确定。
6.6.8 跌水和陡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跌差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跌差大于5m,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不经济时,可采用多级跌水或多级陡坡。
b)跌口前应设置与上游渠道(排水沟)连接的收缩段或扩散段,收缩段或扩散段底部边线与渠道(排水沟)中心线夹角不应大于45º。
c)跌口可采用矩形、梯形或台堰形;陡坡宜采用等底宽式。
6.6.9 在灌排渠系需要量测和调节灌排水量的地方,应合理布置量水设施。应根据渠道流量、比降等不同情况,选用三角形量水堰、梯形量水堰或其他量水设施。
6.7 泵站工程
6.7.1 泵站工程应根据灌排水要求合理安排泵站布局,适当选择泵站站址,并按照GB 50265的规定执行。
6.7.2 灌溉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灌水率、灌溉面积、渠系水利用系数及灌区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确定。灌溉泵站扬程,应按泵站进、出水池水位差,并计入水力损失确定,设计扬程应满足泵站设计流量要求。灌溉泵站应进行泵房、机电设备、进出水管系统等的配套建设。
6.7.3 排水泵站出水口宜采用正向进水和正向出水的方式。
6.7.4 泵站选用的主泵应满足设计扬程和设计流量的要求,在最大扬程和最小扬程下,水泵应安全稳定运行,不产生动力机过载。
6.7.5 泵站进出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引渠、进水池、进出水流道、出水管道、出水池及压力箱等,其布置与选型应根据泵房位置、泵型,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6.7.6 泵站供电系统应以泵站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状况及发展规划为依据,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确定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电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
7 农田输配电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配电网工程建设应符合DL/T5118、DL/T 5220和其他有关电力规范,还应遵循本标准的要求。
7.1.2 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时积极采用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及有关典型设计方案。
7.2 农田输配电建设
7.2.1 10kV配电线路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线选型:配电线路应有较强的适应性,主干线截面宜综合饱和负荷状况、线路全寿命周期一次选定,导线截面选择应系列化。一般采用钢芯铝绞线;在城镇、林区、人群密集区域宜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架空线路无法通过的地区或电网结构或安全运行的特殊需要的特殊地段可采用电缆;主干、分支线应界定清晰。一般主干线选取LGJ-240、LGJ-120和LGJ-50,相应一级分支选取LGJ-120、LGJ-70和LGJ-50。
b)杆塔选型:一般采用12m及以上电杆,山地丘陵区可采用10m电杆。并满足DL/T499对交叉跨越距离的要求。
c)网架结构:10kV架空网目标是形成多分段单联络,单辐射应逐步缩短供电半径,增加分段(≤5)。架空线供电半径和最优分段数可参见附录B表B.10。
d)供电半径:10kV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km。
e)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农排区域电缆线路一般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通行机动车的重载地段,宜采用热浸塑钢管敷设;地下电缆敷设路径起、终点及转弯处应悬挂电缆标示牌,设置电缆警示桩或行道警示砖,以便警示及掌握电缆参数及路径的实际走向。
f)电缆型号选取:变电站出线电缆接架空线路时,二者导线截面相匹配。架空导线截面为240mm2,匹配单根铜芯400mm2电缆;架空导线截面为150mm2时,匹配单根铜芯300mm2电缆;架空导线截面为120mm2时,匹配单根铜芯240mm2电缆。
7.2.2 10kV变压器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短路水平:配电网各级电压的短路容量应该从网络结构、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阻抗选择和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控制,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与相关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相配合。
b)配变容量选取:应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建设与改造。变台形式采用国网公司典设执行;应根据负荷需要选取,农排供电区域变压器容量根据用电负荷大小选取一般为200kVA及以下,山区根据用电负荷可适当选取315kVA。排灌用配变选型可参见附录B表B.11。
c)配变安装形式:变压器安装形式容量在315kVA及以上采用配电室或箱变形式,315kVA以下采用变台搭设,变台搭设标准及物料选型参照国网公司典型设计执行。
7.2.3 0.4kV线路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灌用低压主干线长度宜不超过250m,档距不应大于60m,首选采用裸铝线架设。当低压线路与10kV线路路径走向一致时,应优先考虑同杆架设。
0.4kV低压线路采用三项四线,低压导线截面315kVA每台变压器按2~4路出线考虑,200kVA每台变压器按2~3路出线考虑,主干线选择95mm2~120mm2导线,分支线选择50mm2~70mm2导线。排灌低压线路选型可参见附录B表B.12。
7.2.4 配电线路建设安全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
a)线路尽量短而直,减少转角。
b)尽量避免同公路、铁路、河道、房屋、林带以及电力线、通讯线路等的交叉跨越,当不可避免时,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面和跨越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c)线路架设和维护要方便,避免线路穿越沟谷、沼泽等通行困难地带。
d)电杆的位置不应设置在易被车辆碰撞、易受水流冲刷和易受水淹的地方。
e)10kV的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为6.5m。
f)10kV架空电线不应跨越顶部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也应尽量不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为3m。
g)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1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为1.5m。
h)1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路旁树木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最小垂直距离为1.5m;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0m。
i)架空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kV~10kV配电线路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m,绝缘线为3m。
7.2.5 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敷设电缆前,应检查电缆表面有无机械损伤。
b)直埋电缆的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农田时不应小于1m。直埋电缆的沟底应无硬质杂物,沟底铺100mm厚的细土或黄砂,电缆敷设时应留全长0.5%~1%的裕度,敷设后加盖100mm的细土或黄砂,再用水泥盖板或砖块覆盖保护,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c)电缆穿越道路、建筑物或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应穿钢管保护。保护管长度在30m以下时,其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超过30m以上时不应小于2.5倍,两端管口应做成喇叭形,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钢管外面应涂防腐漆。电缆引入及引出电缆沟、建筑物及穿入保护管时,出入口和管口应封闭。
d)交流四芯电缆穿入钢管或硬质塑料管时,每根电缆穿一根管子。固定电缆的夹具不应有铁件构成的闭合磁路。
e)敷设电缆时,应防止电缆扭伤和过分弯曲。电缆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比值,聚氯乙烯护套多芯电力电缆不应小于10倍;交联聚乙烯护套多芯电力电缆不应小于15倍。
f)电缆经过含有酸碱、矿渣、石灰等场所,不应直接埋设。若必须经过该地段时,应采用缸瓦管、水泥管等防腐保护措施。
g)直埋电缆不应平行敷设在各种管道上面或下面,敷设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217的规定。
8 田间道路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田间道路系统由田间道和生产路组成。田间道主要用于物资和农产品运输,以及农业机械通行;生产路主要用于人工田间作业和实施田间管理。各级田间道路应相互衔接,形成路网,便于农业生产与生活。
8.1.2 田间道路修筑时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并根据当地耕种习惯,设置必要的下田坡道或错车道,下田坡道宽度宜为3m~5m。
8.1.3 田间道路路基、路面应有良好排水、防淹、防碱性能,保障路基和路面的稳定、安全和道路畅通。
8.2 田间道
8.2.1 田间道应根据项目区内及周边现有道路状况,及农业生产需要进行布置。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m~6m,路基宽应不超过6.5m,路基厚度宜为0.15m~0.3m。
8.2.2 田间道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碎石等材质,硬化路面应设置路肩,路肩宽度宜为30cm。路面采用水泥或沥青的,路面基层应不低于150mm,水泥路面面层厚度应不低于120mm,沥青路面面层厚度应不低于30mm。路面采用其他材质的,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8.2.3 在暴雨冲刷严重的区域,田间道路面应采用硬化措施。盐碱较重的区域,田间道铺设和路面硬化时,应作防盐碱处理。
8.2.4 田间道最大纵坡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平原区纵坡一般应小于6%,坝上高缓丘区应小于8%,山地丘陵梯田区比降不超过15%的区域,道路采用斜线形;比降超过15%的区域,道路采用“S”形。田间道最小纵坡应满足雨雪水排出要求,一般宜取0.3%~0.4%,多雨地区宜取0.4%~0.5%。
8.2.5 根据地形、工程难易和行驶安全合理确定田间道弯道半径。平原区和缓丘区弯道半径不小于20m,山地丘陵区最小半径宜为15m,地形复杂地区回头弯道半径一般可采用12m;梯田田间道的转弯半径应大于8m。
8.2.6 田间道路工程中的桥涵建设应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靠近城镇、铁路及水利工程的桥涵,还应考虑综合利用。
8.3 生产路
8.3.1 生产路修筑应与田间道相协调,方便田间作业和田间管理。生产路路面宽不宜超过3m。
8.3.2 生产路路面宜采用素土、碎石、砖等材质。在暴雨集中的区域,生产路路面可采用泥结石、混凝土等材质,硬化生产路可按照田间路有关规定执行。
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9.1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规划布置农田林网、岸坡防护或坡面防护等工程。
9.2 农田防洪标准按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确定。
9.3 农田林网工程中树种应结合当地选择表现良好的乡土品种。乔木一般选用2年~3年生一级苗,胸径(1.3m处)3cm~5cm,高度在2.5m~4.0m之间;灌木选用1年~2年生一级苗,基径(根系上部)0.8cm~1.5cm,高度在1m~1.5m之间。
9.4 树种配置应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配置方式。一般林带应以乔木为主;风沙泛区、土地沙化严重地区的林带应以乔木、灌木结合为宜。
9.5 坡改梯田区合理布置截水沟或排洪沟。蓄水型截水沟应沿等高线布置,排水型截水沟应与等高线取1%~2%的比降。排洪沟布置在坡面截水沟的两端或较低一端,排洪沟终端连接蓄水池或天然排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