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藉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8)国土 [籍]字第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l、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士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藉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文。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极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后实施。
1.5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 I)、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IV)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 V);
e、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表 II)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III);
f、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g、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h、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亦应根据原勘丈资料检查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已移动或丢失,应恢复丢失界标。对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可不恢复。
如果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则应分析原因按不同情况处理。
a、原勘丈值错误,以新勘文结果为准;
b、新勘文值错误,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断;
c、原勘测值精度低造成的,则用红线划去原数据,填写新勘文数据;如不超限,则保留原数据;
d、如是标石有所移动,则应使其复位。
界址点检测精度与适用范围见表 l。
界址点间距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 表 l 单位:厘米
注:若想察看表1,可与我方联系。见“意见反馈”。
5、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5.1变更地籍号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
a、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c、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
5.2变更地籍勘丈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5.3地籍调查表变更
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a、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b、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
c、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井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6、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6.1变更宗地号
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别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 l,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6.2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
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新增界址点接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
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6.3变更地籍调查表
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a、在原地藉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宇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
b、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
c、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
d、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
e、将原使用人、土地座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
6.4宗地草图变更
a、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b、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
c、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
d、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
6.5变更地籍勘文
一般采用解析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其他方法。属土地出让等对勘丈精度要求较高的,须采用解析法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无论采用何种勘丈方法,均须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控制点及界址点的精度,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则下,测量新增界址点的坐标或图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勘丈结果。
7、新增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
7.1变更地籍号
a、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b、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7.2地籍勘文
采用解析法。若新增宗地已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经检查验收后,应利用勘测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8.1变更地籍号
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用原来的宗地号加支号作为新宗地号。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8.2地籍勘丈
对改造的区域,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届调查,填写地藉调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
8.3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宇样印章。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
9、宗地面积变更
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时,须以新面积殖取代原面积值。
a、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原界址点坐标满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
b、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面积的宗地面积变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c、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对宗地形状未变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积变更,如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积数据为准;如两次面积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对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并取正确值。面积量算精度指标见表2。
表2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
注:若想察看表2,可与我方联系。见“意见反馈”。
10、地籍图变更
a、地籍铅笔原图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不得改动;
b、地籍二底图应随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发生变更时,先将二底图复制一份(兰晒或复印),并在二底图复制件上用红色笔标明变更情况,存档备查。也可将一定时间内的变更注记在同一张二底图复制件上,但必须保证一宗地不变更两次。
根据变更勘文成果或变更宗地草图修改二底图的有关内容,擦去废弃的点位、线条和注记,画上变更后的地籍要素。
当一幅图内或一个街坊宗地变更面积超过1/2时,应对该图幅或街坊进行基本地籍图的更新勘丈。
11 、宗地图变更
依据变更后的地籍图或宗地草图,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重新绘制宗地图。原宗地图不得划改,应加益“变更”字样印章保存。
12、其他资料变更
12.1界址点坐标册变更
对界址点坐标册中已废弃的界址点坐标用红色笔划掉,在相应位置加盖“变更”字样印章,新增加的界址点坐标加在坐标册中。
12.2面积汇总表及统计表变更
在以街道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内,划去发生变更的宗地,并加盖“变更”宇样印章,将新增加的宗地面积加在表内。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视一定时间段,依据变更后的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变更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2.3相邻宗地变更
由于变化宗地地籍要素的变更引起相邻宗地地籍要素变化的,相邻宗地需进行相应变更(如相邻宗地形状未变,而在原界址边上增减界点、或相邻宗地他项权利变化等)。
由于变化宗地的变更只引起相邻宗地四至变化,而相邻宗地其它地籍要素未变的,相邻宗地四至状况可暂不做变更。
13、对初始地箱调查资料错误的更正
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原地籍资料有错误,应对原调查成果进行更正,并注明更正原因、日期、经手人,归入宗地档案。有关资料的更正参照相应种类变更的要求执行。
13.1地籍编号错误的更正
对地籍编号重复的,按新增宗地编号方法重新编号;对地籍编号其它错误,查明原因,更正错误。原地籍号编号正确的,不得因其它资料的更正而变更原地籍号。
13.2界址点、界址线确权错误的更正
如果界址点、界址线确权时有误,应重新进行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填写地藉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更正有关图件。
13.3界址点坐标测量错误的更正
如发现界址点坐标测量有误,应重新测量界址点坐标,用正确坐标值改正错误坐标值,并更正有关图件、数据。
13.4宗地面积错误的更正
由于界址点、界址线错误或由于量算错误而引起的宗地面积错误应进行更正,并对原地籍调查有关资料进行更正。
由于本宗地错误而引起邻宗地界址点、界址线或宗地面积错误的,邻宗地的地籍资料也应按以上原则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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