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22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盖章)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海籍调查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引用标准
GB12763-91海洋调查规范
GB12327-1998海道测量规范
CH5003-1994地籍测量规范
GB12319-1998中国海图图式
GB/T17796-199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总则
3.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内容
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
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调查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3.5海籍编号
3.5.1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3.5.2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3.5.3同宗海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3.6实施单位
海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7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在本省范围内实施。
3.8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4海域使用分类
4.1分类依据
海域使用分类以海域用途为主要依据。
4.2分类体系
根据海域用途的差异,海域使用分为9个一级类,25个二级类。
分类体系见附录1。
5初始海籍调查
5.1准备
5.1.1确定工作底图
选用海军航保部门出版的海图、国家测绘部门绘制的地形图作为海籍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可选为1:5000~1:50000,若资料条件许可,可采用更大比例尺;近岸海域比例尺宜采用1:5000,开发敏感区域和有争议的区域比例尺可采用1:1000或更大。
5.1.2确定范围
在工作底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与海域使用现状相衔接。
5.1.3准备资料
a)经过初审的海域使用申报材料;
b)现有的海籍资料;
c)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海图、航摄资料;
d)海域使用现状调查资料;
e)海籍调查通知书;
f)其他有关资料。
5.1.4技术设计
根据申请用海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海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
5.1.5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图册,置备海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5.2权属核查
权属核查是对宗海界址及海域使用申请人、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5.2.1制定海籍编号
根据3.5规定,调查前对宗海给以海籍预编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海籍编号。
5.2.2指界通知
以当面送达或邮送海籍调查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和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按时到场指界。
5.2.3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相邻宗海的海域使用权人、海籍编号和实际用途等。
5.2.4宗海界址的界定
5.2.4.1一般要求
5.2.4.1.1宗海界址的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生产活动,有利于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5.2.4.1.2宗海界址的界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强的工作,要充分体现界定技术和测量技术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2.4.1.3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避免毗连宗海的相互穿插和干扰,节约水面,防止海域使用权争议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2.4.1.4针对开发行为的排他性及安全开发的需要而设置必要的海域使用安全区。界定的宗海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实际占用的海域以及该项目周边不准他人占用或干扰的安全区。
5.2.4.2渔业用海
5.2.4.2.1由防波堤围成的渔港用海,参照5.2.4.3.1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2.2无防波堤圈围的渔港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
•港内锚地;
•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5.2.4.2.3单独的筏式养殖用海,以最外缘的筏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筏式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台筏之水域中线为界。相邻筏之间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4单独的网箱养殖用海,以箱体外缘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网箱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相邻网箱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5围塘养殖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围海前的海岸线或人工岸线;
b)外、侧界址线为人工堤坝基床外缘线。
5.2.4.2.6养殖取水口用海,以抽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弧为界。
5.2.4.2.7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渔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8依靠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在滩涂、河口浅滩利用水泥板、石板、堆石、竹木等固着基的增殖用海,以固着基分布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9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原则上依申请范围界定,但须经抽样核准。
5.2.5.2.10定置网中的插网、樯张网等占用海域,按其实际占用范围界定。
5.2.4.3交通运输用海
5.2.4.3.1由防波堤(外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围成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防波堤基床或防浪板三角锥、堆石外缘顶点的连线。
5.2.4.3.2无防波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圈围,而有顺岸码头、突堤、墩式码头、浮动码头等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
•调头区;
•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设有泊位或邻近泊位的码头边沿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五倍距离形成的区域。
5.2.4.3.3输油栈桥及危险品栈桥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外界址线为栈桥终端向深水区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三至四倍距离的连线;
b)侧界址线为桥墩基床外缘外扩100m的连线;
c)内界址线为栈桥起点的海岸线。
5.2.4.3.4多个顺岸码头或突堤之间水域狭窄时,其安全区范围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视具体条件界定。
5.2.4.3.5锚地和航道用海,原则上以设计范围向四周或两侧外扩100m或50m为界。
5.2.4.3.6跨海桥梁、栈桥、道路用海,依据桥面垂直投影或路基外延线外扩不少于20m进行界定。
5.2.4.4工矿用海
5.2.4.4.1通过围海进行晒盐作业的盐田用海,参照5.2.4.2.5的方法进行界定。盐田取水口用海参照5.2.4.2.6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4.2修造船厂的船坞用海,以其平面范围为界;船台用海以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至滑道水下终端的平面尺寸向其两侧和前方各外扩50m为界。
5.2.4.4.3海上拆船用海,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泄漏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的衰减而达到海水水质标准时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4位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盐田区、水产养殖区和海水浴场附近的温排水口用海,依据人为造成的升温夏季不得超过当地、当时1℃,其它季节不得超过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5位于滨海风景区、旅游区附近的温排水口用海,依据人为升温不超过当地、当时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6位于滨海风景区、旅游区附近的电厂进水口用海,按以进水口为中心半径50m的扇形面进行界定。
5.2.4.4.7位于一般工业、滨海风景旅游区、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附近的电厂进水口用海,按以进水口为中心半径80m的圆弧进行界定。
5.2.4.4.8以砂矿等资源为采掘对象的矿产开采用海,原则上以申报的矿产开采区域外延线为界,最低不得小于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长度5倍为半径的圆。
5.2.4.4.9石油开采用海依下列情形界定:
a)综合生产石油平台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外延不少于100m为界;
b)井口平台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外延50m为界;
c)立管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50米为半径的圆周为界;
d)单点系泊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300米为半径的圆周或圆弧为界;
e)人工岛以岛体(护坡)及岛陆联系通道的外缘顶点的连线向外扩展50m为界。
5.2.4.5旅游娱乐用海
5.2.4.5.1独立或多座海上酒店、宾馆、游乐场、眺塔及其它海上工作平台等旅游娱乐设施用海,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扩展50m为界。
5.2.4.5.2利用跨海索桥与陆地连结的人工旅游岛或海上旅游平台用海,依其实际占海范围及跨海索桥垂直投影外延线外扩20m二部分累加进行界定。
5.2.4.5.3以珊瑚礁等为观光对象的海底世界用海,原则上按申请人申报和核定的具体位置外扩100m安全区后的外缘线为界。
5.2.4.5.4两侧为岬角环抱的海湾型或凹入型海水浴场,向陆以海岸线为界,海域以岬角连线为界,两者圈闭的范围则为海湾型海水浴场用海。如岬角连线以外设置防鲨安全网的,应以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30m为界。
5.2.4.5.5由开阔平直海岸组成的海水浴场,范围界定为从浴场海岸线向海垂直延伸1000-2000m或至防鲨安全网位置。
5.2.4.5.6游艇、帆板等商业经营性海上运动场,以其垂岸和顺岸活动范围的外缘线为界。
5.2.4.6海底工程用海
5.2.4.6.1海底管道(线)用海,以其轴线向两侧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5.2.4.6.2海底隧道用海,以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5.2.4.6.3海底仓储用海,以仓储设施外缘线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5.2.4.7排污倾倒用海
5.2.4.7.1排污口用海,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其排放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的衰减而达到海水水质标准时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7.2海洋倾倒区用海,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位置进行界定。
5.2.4.8围海造地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围海造地前的海岸线或人工岸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人工堤坝基床外缘线。
5.2.4.9特殊用海
5.2.4.9.1科研教学用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用海特点、规模、排他性、海洋功能区划等条件审核认定用海位置和范围。
5.2.4.9.2军事设施用海,按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审批的范围界定。
5.2.4.9.3保护区用海,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区规划范围进行界定。
5.2.4.9.4海岸防护工程用海,依堤基设计尺寸界定。
5.2.4.10其他用海,参照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界定。
5.2.5宗海界址的认定
5.2.5.1宗海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及相邻宗海海域使用权人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5.2.5.2单位使用的海域,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海域,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或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某宗由两个以上海域使用者共同使用的海,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2.5.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海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2.5.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2.5.5所有界址要按规定在宗海草图上标明,界址点应按海籍图图幅统一编号。
5.2.5.6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5.2.5.7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海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海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确界申请,并负担重新确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5.2.5.8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海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5.2.5.7条的规定处理。
5.2.6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海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海草图。
5.3海籍测量
海籍测量是与权属核查同时进行的对宗海位置、界线和面积等进行的勘测工作。
5.3.1一般规定
5.3.1.1平面坐标系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
5.3.1.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计量单位为m。
5.3.1.3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深度计量单位为m。
5.3.1.4测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5.3.1.5宗海界址线测量点位误差要求≤1m。
5.3.2测量仪器
5.3.2.1经纬仪(DJ2、DJ6)。
5.3.2.2测距仪(标称精度:±(5mm+1ppmD))。
5.3.2.3全站仪(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5mm+1ppmD))。
5.3.2.4GPS(精度:实时差分<1m )。
5.3.3测量基本内容
a)平面控制测量;
b)宗海界址测量;
c)宗海面积计算。
5.3.4平面控制测量
5.3.4.1国家大地网(点)及各等级的海控点、GPS网点、导线点均可作为宗海面积测量的平面控制基础。
5.3.4.2根据已有控制点分布、作业区的地理情况及现有仪器设备可选用GPS,一、二级导线,交会法加密控制点。
5.3.5界址测量
5.3.5.1测量方法、仪器类型和主要技术指标的选用应保证测量精度满足5.3.1.5的规定。
5.3.5.2测量前,须根据界址认定结果明确界址线走向、界址点位置和编号。
5.3.5.3测量方法
采用解析法,根据实测数据解算出界址点的点位坐标。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
5.3.5.4测量具体实施按GB12327-1998海道测量规范执行。
5.3.6面积计算
5.3.6.1对于近岸的某宗海,如果能够通过测量获得以m为单位的每一个界址点的x,y坐标,则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宗海面积,对于有n点界址点的一宗海,面积计算公式为:S=?Σx1(y1+1-y1-1)或S=?Σy1(x1+1-x1-1)
式中,S为宗海面积(m2),xi,yi为第i个界址点坐标(m)。
解析法计算面积必须独立两次计算进行检核。
面积计算表见附录3,面积量算成果记录格式见附录4。
5.3.6.2对于远离海岸线的某宗海,不能获得以m为单位的每一个界址点的x,y坐标,可利用GPS测量记录界址点的经纬度坐标,经过反算后,再利用5.3.6.1的方法计算面积,填写面积量算成果表。
5.3.6.3采用计算机辅助成图时,可直接用软件中的面积量算功能计算面积,填写面积量算成果表。
5.3.7记载测量结果
测量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海籍调查表上,并按要求把有关内容标注在宗海草图上。
5.4海籍调查成果资料
a)海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b)海籍调查表;
c)海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d)海籍测量原始记录;
e)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f)面积计算表、面积量算成果表;
g)海籍图、宗海图;
h)海籍图分幅接合表;
i)检查验收报告;
j)技术报告。
5.4.1海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海域的地理位置和用海特点;
b)海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海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海域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海籍图的编制或修订方法;
e)选用的海籍测量方法;
f)海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5.4.2海籍调查表
海籍调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录2。
5.4.3宗海草图
宗海草图是描述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海关系的现场记录,是处理海域使用权属的原始资料。
5.4.3.1宗海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海海籍编号;
b)本宗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名称;
c)本宗海界址点(包括相邻宗海落在本宗海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坐标、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海的海籍编号和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或明显标志物;要素的选取以反映宗海的相对位置为原则。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明显标志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海的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它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测量单位、测量者、测量日期、概略比例尺。
5.4.3.1宗海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和使用的图纸绘制宗海草图。
b)宗海草图按约略比例,以A4规格,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海草图必须在现场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5.4.4海籍图
海籍调查结束后,应依据宗海草图编制或修订海籍图。
5.4.4.1成图方法
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为基础,依据宗海草图的有关数据检核后成海籍图。成图方式可根据当地技术条件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或传统制图方式。
5.4.4.2海籍图内容
已明确的行政界线、海籍平面控制点、海籍编号、宗海界址点及界址线、用海类型、水深渲染、毗邻陆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明显标志物、比例尺、必要的图饰。
5.4.4.3海籍图的比例尺
海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也可参照5.1.1采用更大比例尺。
海籍图的分幅及幅面大小应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并用分幅结合表表示。海籍图以行政区为单位,以自岸向海,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顺序进行编号。
5.4.5宗海图
5.4.5.1宗海图是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档案的附图,可利用海籍图数据借助计算机辅助绘制,也可从海籍图上蒙绘或复制成图,并填注有关内容。宗海图一般用A4纸,宗海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
5.4.5.2宗海图可以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a)宗海位置图的内容应包括海籍编号、宗海面(点)、水深渲染、毗邻陆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明显标志物、一个以上的坐标点、指北线、比例尺等;
b)宗海平面图的内容应包括所处海籍图编号、本宗海籍编号、用海类型、宗海面、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相邻宗海界址及其海籍编号、指北线、比例尺、测量单位及测量人等。
6变更海籍调查
6.1调查准备
a)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b)本宗海及相邻宗海的海籍档案;
c)本宗海附近的海籍平面控制点资料;
d)本宗海所在的海籍图;
e)变更海籍调查通知书;
f)变更海籍调查表。
6.2调查内容
凡涉及界址调整的海域使用权变更,都应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6.3发送变更海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发送变更海籍调查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图上示意分割界址点或自然变更的变更界址点。
6.4现场调查
6.4.1现场调查测量时,应首先核对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原因、项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6.4.2界址变更必须由变更宗海的申请人及相邻宗海海域使用权人亲自到场共同认定,并在变更海籍调查表上签名或盖章。相邻宗海海域使用权人届时不到场,申请人或相邻宗海海域使用权人不签名或不盖章时,分别按5.2.5.7和5.2.5.8条款处理。
6.5宗海分割或合并编号
无论宗海分割或合并,原海籍编号一律不得再用,变更后的宗海给以新的海籍编号,其中新编号中的年份为办理变更的年份,宗级编号在本年度现有编号后顺延。
6.6变更海籍测量方法
变更海籍测量(以下简称变更测量)应采用解析法。变更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原精度。
变更测量应以海籍平面控制点或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本宗海及相邻宗海界址点位置,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测量。
6.7宗海草图
宗海草图应在变更测量过程中重新绘制,不得在原有宗海草图上划改或重复使用。
6.8解析法分割宗海的要求
6.8.l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时,可依申请人的指认测量该分割点距两界址点距离后,计算分割点坐标;或用申请者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绘于宗海草图上。
6.8.2分割点在宗海内部时,依申请人的指认测量分割点的坐标。
6.9面积量算
一宗海分割成数宗海,其分割后数宗海面积之和应与原宗海面积相符,如存在不符值时,其误差在限差范围内,按分割宗海面积比例配赋。
6.10图、表修正
变更海籍调查结束后,应对有关海籍图、表进行修订。
6.11海籍图的更新
当在一幅图内宗海变更面积超过图幅1/2时,应对该图幅进行海籍图的更新测量。
附录1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一 级 类
| 二 级 类
| 代码
| 名称
| 含义
| 代码
| 名称
| 含 义
| 1
| 渔业用海
|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 1.1
|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 指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繁殖重要苗种所使用的海域。
| 1.2
| 养殖用海
| 指人工培育和饲养具有经济价值生物物种所使用的海域。
| 1.3
| 增殖用海
| 指通过繁殖保护措施来增加和补充某些有经济价值生物群体数量所使用的海域。
| 2
| 交通运输用海
| 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
| 2.1
| 港口用海
|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所使用的海域。
| 2.2
| 航道
| 指船只航行所使用的海域。
| 2.3
| 锚地
| 指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或者进行水上装卸作业所使用的海域。
| 2.4
| 路桥用海
| 指建设跨海桥梁、公路及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栈桥等所使用的海域。
| 3
| 工矿用海
| 指开展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
| 3.1
| 盐业用海
| 指盐田及其取水口所使用的海域。
| 3.2
| 临海工业用海
| 指修造船厂、临海而建的电站(厂)、加工厂、化工厂等为满足生产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其中包含所属取水口和温排水口用海等。
| 3.3
| 矿产开采用海
| 指开采固体矿产及除油气以外的其它种类矿产所使用的海域。
| 3.4
| 油气开采用海
| 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如石油平台用海等。
| 4
| 旅游娱乐用海
|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 4.1
|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 指用于建设景观建筑、宾馆饭店、旅游平台等旅游设施的海域。
| 4.2
| 海水浴场
| 指供专供游人游泳、嬉水的海域。
| 4.3
| 海上娱乐用海
| 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等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
|